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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代表队运动员交流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我校训练竞赛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我校竞技体育人才合理配置和使用,为“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作更大贡献,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97号文件《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和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凡北京体育大学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留校的教师、教练员、运动员均属本办法管理对象。
3、北京体育大学代表队运动员交流和注册的管理职能部门是教务处训练竞赛科。

二、签订协定和注册程序
1、各院、系可经教务处训练竞赛科联系或自行联系并接待省市、行业体协有关人员,洽谈运动员的交流、协议等问题。
2、各院、系与用人单位就运动员的训练、教练员的任务、训练竞赛经费及其它有关条件进行具体协商并草签协议。
3、在院、系与用人单位草签协议的基础上,由教务处训练竞赛科代表学校与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协议文本。
4、各类协议文本均由学校教务处训练竞赛科负责准备,正式签约文本一式五份,由签约双方各执两份,报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管理中心一份。校方两份正式文本由档案室、训练竞赛科保存。
5、根据运动员交流协议及与原输送单位的有关协定,由教务处训练竞赛科,或由训练竞赛科委托相关院、系负责与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联系,并按规定注册。

三、经费管理
1、用人单位按照运动员交流协议和注册管理规定按期向我校有关院、系交付训练参赛经费和向训练竞赛科交付交流、注册管理费。
2、交流运动员的训练参赛等费用的额度由各院、系与用人单位商定,由各院、系管理使用。
3、用人单位在正式签约前须向训练竞赛科交付交流、注册管理费,交流注册管理费由教务处训练竞赛科管理使用。
4、经我校培养的运动员进行交流时,接收单位须向我校支付培养费。培养费数额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9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办理或经双方协商解决。
5、运动员因参加比赛而误课、误考,需要进行补课、补考的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附则
1、本办法是北京体育大学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97)号文件《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运动员的正常交流和注册或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非正常运动员交流活动。违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2、凡未与学校正式签订协议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批准任何学生代表各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和各地、市及其它单位参加比赛。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必要的经济处罚。
3、凡经我校批准办理注册的各运动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关于反兴奋剂的各项规定;如有违犯,除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法规处理外,学校也将视其情节、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4、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北京体育大学教务处训练竞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