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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学院党总支党员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使广大党员更好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推动党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监督的内容:
1、监督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监督党员是否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员领导干部是否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遵守党的纪律等情况。
2、监督党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监督党员是否服从党所分配的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监督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情况。监督党员是否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4、监督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监督党员是否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共产党员良好形象,领导干部是否勤政为民,立党为公。
5、监督党员工作、生活、社交的情况。监督党员生活方式是否健康文明,是否存在拉帮结派、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倾向。
6、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监督党员是否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第三条  党员监督包括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1、党内监督包括组织监督和法规监督。
组织监督即党组织对党员个人及集体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监督就是通过建立党组织生活制度,制止和纠正党内的错误和不良作风。
对集体监督就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防止错误决策,制止以权谋私。
2、党外监督主要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群众监督一方面要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形成社会主义的民主风气,让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另一方面要求广大群众善于运用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权利,自觉地、积极地对每个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发挥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就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党内的不正之风进行揭露和批评。
民主党派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和完善共产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员监督具体措施: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组织之外。
2、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情况,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坚持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4、坚持党员民主评议制度。认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表彰先进,严肃处置违规违纪的党员,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5、尊重和保护党员群众的批评权。畅通信访渠道,保障党员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举报党员、党员干部违法行为,加大对党员的监督力度。
6、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聘请党员、群众监督员,参与对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在工作、学习、组织生活等方面的监督。党总支(党支部)应定期向监督员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  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反映出的问题,凡需要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党总支(党支部)必须认真核实处理,及时答复。
第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认真保护检举人、控告人。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凡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有意捏造事实污蔑、诽谤他人的,一经查实,给予严厉处分。
第八条  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权利的保护
1、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于不愿意暴露姓名的检举,控告人要注意保护。
2、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有意捏造事实诬蔑、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
3、对党内外群众在监督党员干部时所反映的问题,凡是需要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党支部应在核实处理后给反映人以负责的答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